云南工商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23号)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工商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以及参加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行为规范和学风维护的最高指导、监督机构,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凡适用于本规定的人员皆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学术道德准则: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或责任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当受到学术道德谴责和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一稿多投;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与申诉

第八条 科研处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举报。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学校学术委员会须在3日内将收悉函件的情况及时告知投诉或举报者。

(二)对需要立案的投诉和举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举报所涉及的领域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做出的处理决定须经应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有效。

(四)对不端行为的处理持有异议的,可在发出处理意见通知后20天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异议,只接受一次上诉。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收到异议后,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核,20天内予以答复。审核后如不存在异议,则维持原调查意见。2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处理决定自动生效。对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异议,按照上述规定程序重新受理。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报告,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1.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或内部通报批评。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研究工作,将采取暂停、终止其研究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不承认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

2.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直至开除等。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调查和处理结论将与学风建设年度工作报告一同上交上级主管部门,接受社会监督。

(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凡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相关的专家及管理人员不能参加整个查处过程,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对调查过程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八)调查结论和投诉材料全部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归档、保存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