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工商学院 高层次科研培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4


各二级学院、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鼓励我校教师积极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增强学校承接高层次科研项目的能力,强化科研育人作用,支撑我校扎实推进“一流应用型大学”建设,进一步提升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水平,特制定《云南工商学院高层次科研培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工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1114日印发




附件

云南工商学院

高层次科研培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增强学校承接高层次科研项目的能力,提升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科研培育项目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努力营造创新和探索的浓厚科研氛围。

第三条高层次科研培育项目的管理由学术委员会统筹具体组织由科研处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高层次科研培育项目为:云南省自然科学计划项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包含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和艺术科学规划等单列项目)、云南省社科规划科普项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全国艺术规划项目等单列项目)。

第五条高层次科研培育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1每年资助的培育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5项。

第六条申请人每年只能申报1项培育项目。省部级培育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国家级培育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承担实质性研究和项目组织管理工作,且是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原则上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能够组建成员稳定、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并担任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

(三)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第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有学术道德不良行为者,3年内不得申报;

(二)已获培育基金资助且未结项者

(三)无故中止项目或逾期结项者,3年内不得申报;

(四)被学校撤销项目者,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申请人应认真填写《云南工商学院高层次科研培育项目申请书》。申请材料必须齐全、真实,且不得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民族宗教政策。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确保申请书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并签署意见,集中报送。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科研处在规定时间集中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发现有意识形态问题的,不予通过,并按照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科研处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每年组织校内外相关专家进行一次评审。

第十三条最终评审结果,由学校发文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与学校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及标志性成果,作为项目检查考核和结项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处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项目主持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负责项目研究的条件保障、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项总结。

第十八条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由原项目主持人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研处报请学术委员会终止或撤销项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民族宗教政策;

(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三)因各种原因,项目主持人不能切实履行实际职责;

(四)项目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五)违反学校财务制度;

(六)中期检查不合格。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填写《云南工商学院高层次科研培育项目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

第二十一条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评审。

第二十二条省部级培育项目结项时,项目组应至少完成1项以下目标任务:

(一)获准立项1项与本项目研究方向一致的省部级项目;

(二)公开发表与本项目研究相关的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为SCISSCIA&HCI收录论文或CSSCI(核心版)、CSCD(核心版)、EI源刊论文(均须注明“云南工商学院高层次科研培育项目”);

(三)完成与本项目研究相关的书稿1部,项目主持人编写部分8万字以上(须注明“云南工商学院高层次科研培育项目”)。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培育项目结项时,项目组应至少完成1项以下目标任务:

(一)获准立项1项与本项目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家级项目;

(二)完成1项与本项目研究方向一致的省部级项目,并发表相关论文3篇以上,其中2篇为SCISSCIA&HCI收录论文或CSSCI(核心版)、CSCD(核心版)、EI源刊论文(均须注明“云南工商学院高层次科研培育项目”);

(三)在国家一级出版社正式出版与本项目研究相关的著作1部,字数20万字以上(须注明“云南工商学院高层次科研培育项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按照《云南工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项目主持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

第二十五条省部级项目资助1—2万元;国家级项目3—5万元。通过专家评审获得立项后资助50%,通过结项验收后资助50%

第二十六条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剩余经费收回。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项后,结余经费由项目组继续使用,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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